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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技术开发支招:技术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时间:2023-12-08


  天博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技术已经成为企业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源。技术合作正逐渐成为普遍的市场交易行为,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生产效益和商业利益。作为具备一定经济价值并被技术所有者实施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尤其需要交易双方关注。本文旨在重点阐述非专利技术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若干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的相关建议,从而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一定的参考。

  作为技术受让人,在双方合作接洽之初首先应当调查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即该项技术是否属于让与人合法、独家拥有。如果存在技术系共同所有、职务发明或者已经转让其他第三方等情形,则均会导致该项技术的权利瑕疵,由此签署的技术转让协议就会出现效力问题,受让人甚至可能引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据此,受让人应当通过尽职调查了解技术的权属状态,同时应要求让与人承诺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且合法独家拥有该技术所有权。

  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差异之一即体现在专利技术是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开化的技术,而非专利技术是经技术所有人采取高度保密措施的技术。如果在技术转让的洽谈中,该项技术或相似技术已经被申请专利或已经为其他人知晓,则会导致技术受让人无权实施或该技术商业价值被严重削弱的风险。

  据此,受让人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应当需要充分了解该项技术的公开情况,要求技术让与人对该技术在协议签订前的状态进行承诺,同时考虑到专利公示具有一定时间的滞后性,应要求让与人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发现该项非专利技术或相似技术被申请专利的,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技术让与人承担。

  技术的质量是技术受让人关注的要点,直接影响该项技术的转让对价,甚至会影响此次交易行为的实施与否。如果该项技术在同行业、同领域中并未具备显著的竞争力,如成本无明显优势,质量无明显提升,功能无明显加强,都会加剧受让人的投资风险。

  由此,技术受让人需要在受让该技术前对技术本身的质量及商业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估,并考虑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项技术的各项指标以及竞争优势、商业价值、应用领域。同时应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如果适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则须明确指出该标准的名称,以防出现无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因多项标准导致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此外,可以考虑将技术让与人提供的相关技术鉴定报告作为协议附件加以固定。

  技术受让人受让技术的根本目的旨在通过实施该项技术获得利润,由此技术受让人必须要能够完全掌握该项技术,能够独立操作并生产出符合约定要求的相关产品。如果技术让与人仅仅履行技术文件交接的义务,未能培训技术受让人至完全掌握,则会直接影响技术受让人合同目的的实现。

  由此,技术受让人须约束技术让与人履行技术演示、技术培训、技术文件归档、不得擅自终止项目实施等义务。通过将技术培训的效果确认作为付款条件,从而一定程度上防范因技术未被受让人完全掌握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技术受让人一般要求部分转让款从实施该项技术所产生的税后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支付。因此,技术能否实现产业化直接影响到让与人能否足额领取技术转让款。如果技术受让人无投资能力或者故意迟延推动产业化,则会影响到让与人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据此,技术让与人可要求技术受让人承诺按照约定进度进行投资,且因技术受让人的原因导致技术未能在一定期限内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受让人仍需支付全部技术转让款,从而有效保障技术让与人的权利。

  对于技术受让人而言,可通过明确约定后续研发、技术指导的义务,以及技术转让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加强该风险的管理以及防范。

  技术让与人的关注点主要在技术转让款的支付,由此,如果技术受让人缺乏足够的投资能力、资信能力较差,则会导致该项技术研发、实施的滞后、拖延甚至终止。

  据此,(1)技术让与人在进行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获悉技术受让人的资信能力,包括企业规模、企业利润、信誉情况等;(2)明确约定受让人的投资义务,如果受让人未按协议进行项目投资属于根本违约;(3)技术转让款支付到全部款项的一定比例,技术所有权才发生转移;(4)技术转让款支付未达到一定比例技术所有权归还技术让与人等方式防范因受让人缺少资信能力导致技术无法按期实现产业化的法律风险。

  技术让与人应当对该项技术相关问题承担风险与责任,而技术受让人应对投资风险、商业风险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发生无法准确界定双方责任的问题。如因设备等工艺问题导致的生产失败,因人员、试验场地等外在因素导致的种种问题等,均可能导致双方陷入扯皮。因此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责任范围,从而进行一定程度的风险防范。

  非专利技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具备一定经济价值且非公开的特征上,由此技术的有效保密显得尤为重要。不仅是在技术转让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保密协议,且在技术转让后实施过程中该项技术可能接触到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协助人员、资料归档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等均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当然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管理职责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在保密内容、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上体现一定的差异性,以便协议的顺利签署。此外,可以考虑通过申请国家秘密保护的方式对该项技术进行严格的保密和控制,从而保障该项技术的商业价值。

  合同法354条规定,技术转让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归属约定不明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天博,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因此如果约定不明,技术受让人可能发生无法享受该项技术后续研发成果的法律风险。据此,双方须在协议中作明确约定。

  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全面按照协议执行,但是协议不可能对履约中的各个细节进行全面约定,因此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必然会碰到各种具体问题,需要双方协调或者必要时通过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形式进行补充约定。由此,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考虑聘请专业人员对该协议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从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以及履约时间节点控制的视角进行管理,从而为当事人全面履约提供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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