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天博技术咨询服务协议

时间:2023-12-09


  天博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太阳能发电系统)技术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本项目为(家庭太阳能发电),项目总量约为(5000户),标的为(2.5亿)元人民币,项目地(广西南宁)。

  3.1 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根据项目提供相关资料,具体见附件确认表。

  3.2 甲方提供协作事项的时间和形式: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提供相关协作事项,甲方派出相关人员并直接提供相关资料。

  4.1 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参与甲方工程立项工作,讨论项目方案、可行性分析,给出技术上的意见;

  4.2 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补充、修改;

  5.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报告》,以及双方技术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技术信息。

  7.3.2 上述咨询内容经甲方出具验收证明后,支付咨询经费的40%: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7.3.4差旅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预付乙方技术人员差旅费1万元。

  8.1 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2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天博,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8.4 甲方按照乙方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1 所有提交给甲方的技术咨询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的财产。

  9.2 乙方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三条所指的甲方提供的资料,但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10.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证实。

  10.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

  然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以传线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11.1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3 本合同期满时,合同项下的任何未了的债权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

  12.4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与附件有矛盾之处,合同正文内容优先。

  12.5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涉及重要事项的传真应随后立即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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