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5
天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但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规定有严格的条件。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当然,按照税法规定程序没有去办理审核认定与备查的,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依法计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税率6%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疫情期间1%)计税。因此,技术服务合同到科技部门不是必须的,但是如果需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则必须按规定备案。
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当然,企业想要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纳税主体必须是居民企业。而且企业获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必须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当中才可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技术转让收入是纯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能包括销售配套设备和仪器的非技术新收入。而且也不能包括和技术转让非密不可分的技术服务收入。当然,这里的前提就是企业的技术转让需要单独计算,要不然技术转让所得根本没有办法进行计算。技术转让成本主要就是无形资产的净值。如果企业的自己研发的,主要的成本可能就是人工费了;如果是外购的,就需要扣除相关的摊销天博。相关税费即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天博,其他的税费都是可以进行扣除的。比方说,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律师费等相关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即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技术成果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技术成果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技术成果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技术成果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原值。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技术成果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