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5
天博无论是企业和科研院校之间,还是企业和科研人员个人之间的技术开发工作,都会涉及到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到底专利权属于谁?如果是共同享有专利权对企业而言的制约有哪些?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线、 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专利权归属:
(1) 有约定按约定,即合同中双方就技术成果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就按此约定执行,比如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一方所有,或是双方共有。
(2)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研发人员,委托方只是可以依法实施这个专利,当研发人员要转让这个专利申请权时,委托方享有的只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3)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几方共有,其中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专利。如果是共有专利,那么共有人只能自己使用专利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许可费由共有人共享,除此以外的涉及要不要申请专利或其他专利权的行使都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其中有人不同意就很难实施,除非合作开发各方之间有特别约定。
由此可见,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是非常重要的,委托方(企业)一般是要对研发的成果进行产业化运用的,所以就特别要注意进行相关内容的约定了。
除此之外,如果是企业和科研人员个人之间的委托或合作开发,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科研人员的研发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问题。如果科研人员是利用其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这个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该科研人员所在单位,除非单位和该科研人员订有合同,特别约定专利权的归属。
所以天博,如果是企业和科研人员之间的委托或合作开发,除了双方之间订立合同明确技术成果权属的归属之外,还需要由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确认科研人员的该开发项目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科研人员所有,不属于职务发明。